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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信息

时间:2023-01-26 00:00:26 编辑:

导读:

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10号
工作时间:周六09:00-12:00 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00-17:00
联系方式:(020)83814282
广州市黄埔

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10号

工作时间:周六09:00-12:00 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00-17:00

联系方式:(020)83814282

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达路77号乐飞家园A5栋首层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08:30-11:45,13:30-16:45 周五至周六 08:30-11:45

联系方式:(020)82112103

海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302号(海珠区婚育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08:30-11:30 13:30-17:30

联系方式:(020)34073601

天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56号恒安大厦1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08:30-12:00;周一至周五14:00-17:30,周日休息

联系方式:(020)37127127

花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35号一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08:30-11:30,14:30-17:00 周五至周六 08:30-11:30

联系方式:

荔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1楼

工作时间:08:30-11:30;13:30-17:30

联系方式:(020)81379313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

工作时间:08:30-11:30;13:30-17:30

联系方式:(020)34689076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结婚登记流程以申请、审查以及登记三个环节为主。

(一)申请

符合结婚登记要求的情侣,可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以及登记照片,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引填写申请登记声明。

结婚登记申请准备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有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检证明、本人单身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亲关系的声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材料,若离过婚申请再婚,还需持离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

外国人,如常驻我国的外国人、外籍华人等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有效的临时来华居留证件、能有效证明自己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进行核实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如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登记、领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情侣会给予婚姻登记,然后发放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会注销其该当事人的离婚证;必要时,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会出具书面声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根据规定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的),提出申请,并按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办理离婚登记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等;

3、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的关于离婚登记的申请书。

(二)受理

工作人员会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次审核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的受理回执单。如果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不符,不给予相关受理,登记员可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告知书。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处收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有不愿离婚的想法,可以持相关材料,如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回执单找不到的可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离婚登记机关撤回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给当事人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在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没有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当事人不愿离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在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作冷静期期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相关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如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身份证或护照、离婚协议书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按规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给予办理,若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的离婚登记告知书,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出具。

(五)登记和发证

婚姻登记处依据《婚姻登记工作和规范》规定,给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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