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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信息

时间:2023-02-11 18:52:52 编辑:

导读:

滨海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塘沽登记大厅)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旭升路347号滨海文化中心1层大厅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天津市大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滨海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塘沽登记大厅)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旭升路347号滨海文化中心1层大厅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天津市大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振兴路与凯旋街交叉路口往西约100米(兴旺里东北侧)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08:30-11:00,13:30-16:30

联系方式:(022)63109922

河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2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1:30;13:00-16:30;周日不上班

联系方式:(022)24131935

滨海新区民政局婚姻第二登记处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村街10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市民服务中心2层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022)29336482

津南区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处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南华路与津岐公路交叉路口北侧(大龙广场西北侧)

工作时间:09:00-12:00;14:00-17:00

联系方式:(022)28546128

河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银山里22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08:30-12:00;14:00-17:00;周五08:30-12:0

联系方式:(022)24587150

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婚姻登记处

地址:乐谷商务中心4层

工作时间:08:30-11:30;14:00-17:00

联系方式:

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荣业大街101号(荣业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

工作时间:09:00-12:00;14:00-17:00

联系方式:(022)23451318,(022)23451319

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处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红桥北大街38号东北100米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天津市宝坻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挹青路村天津市宝坻区民政局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联系方式:

天津市静海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胜利大街与静文路交叉路口往南约50米(中国工商银行南侧)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022)68862889

天津市北辰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北仓镇延吉道43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联系方式:

婚姻登记处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新光路与新华道交叉路口西北侧(天津市宁河区民政局)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联系方式:

天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苍穹道1号

工作时间:09:00-19:00

联系方式:

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291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婚姻登记处原劳动局服务大厅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胜利大街与静文路交叉路口往南约100米(锦绣家园东北侧)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申请、审查和登记领证是结婚登记流程的三个环节。

(一)申请

符合结婚登记要求的情侣,可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以及登记照片,双方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申请,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引填写申请登记声明。

结婚登记申请所需的证明材料应视个人情况而定,如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有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婚检证明、本人单身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亲关系的声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材料,对于离过婚的当事人,还需携带离婚证件。

外国人(含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需持有本人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国籍证件)、《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当事人的申请会被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如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明,当事人会被婚姻登记机关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登记、领证

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处会予以登记,然后进行结婚证的颁发;对离过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注销其该当事人的离婚证;必要情况下,婚姻登记处还会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

夫妻双方在内地自愿离婚的,需要离婚的双方根据要求签订离婚协议书,一同到相关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2、合规的有效身份证件,例如户口本、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等;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员会按规对夫妻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有差别的,不给予离婚受理,必要时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出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受理的回执单之日起30天内,任意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如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需求,并按照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相关规定来填写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给当事人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视为当事人不愿离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从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属于节假日的话,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携带相关的证件、材料,如双方近期免冠照、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护照或通行证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按规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不予办理,必要时婚姻登记机关可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五)登记及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和规范》规定,给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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