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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信息

时间:2023-02-12 10:52:51 编辑:

导读:

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乐环路18号
工作时间:09:00-12:00;13:30-17:00
联系方式:(0532)88759599
青岛市李沧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乐环路18号

工作时间:09:00-12:00;13:30-17:00

联系方式:(0532)88759599

青岛市李沧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0号市民公共服务中心南楼4楼

工作时间:09:00-12:00;13:30-17:00

联系方式:(0532)84634260

青岛市即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即墨古城万寿宫街033-1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0532)87556167

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民生大厦3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1:30,13:30-17:00

联系方式:

城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文阳路675号城阳市民中心二楼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0532)87868075

婚姻登记处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3号附近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莱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水集街道天津路9号

工作时间:09:00-12:00;13:30-17:00

联系方式:(0532)88400682

平度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北京路79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胶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东楼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0532)82206502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578号附近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目前的结婚登记流程大致可分成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符合结婚登记要求的持相关证件、证明和3张登记照片,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引填写申请登记声明。

结婚登记申请准备的证件材料视个人情况而定,例如,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有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婚检证明、无配偶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如果是离过婚的,还需持离婚证件。

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裔、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内地申请结婚,需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能有效证明自己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处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与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有不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登记领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会予以登记,给当事人发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注销其离婚证;必要情况下,婚姻登记处还会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解释不予登记的缘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

夫妻双方在内地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结婚证;

2、合规的有效身份证件,例如户口本、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等;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工作人员会按照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次审核。经由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的受理回执单。如果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不符,不予受理,必要时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出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受理的回执单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回执单可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好相关文件,如《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对资料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从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属于节假日的话,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相关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如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身份证或护照、离婚协议书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来执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给予离婚登记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并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和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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